性爱:埃里希•弗洛姆(四)

恭祝善知识大菩萨      智慧为体慈悲是用      知幻无苦大爱度世


性爱

兄弟的爱是平等的人之间的爱,母爱是对无助者的爱。尽管有区别,但是这两种爱的对象并没有囿于一个人,这一点是共同的。我若爱我的一个兄弟,我便爱我所有的兄弟;我若爱我的一个孩子,我便爱我所有的孩子。不仅如此,我还爱所有他人的孩子,爱所有需要我帮助的孩子。与此相反的是性爱,性爱是对与另一异性的完全融合、结为一体的渴望。从其本性来说,它是排他的,不具有一般特性的爱。它也许是所有形式的爱之中最靠不住的。

首先,人们常把性爱与“堕入”情网的强烈感受(即两个陌生人之间的屏障突然崩解)相混淆。但正如前面指出的,这种突然的亲密感从其性质上说是短暂的。陌生人变成熟悉的人之后,再没有需要突破的障碍,再没有突然亲近的感受。“被爱的”人已像自己一样熟悉。或许,更准确地说是也不甚了解。如果和对方有更深的交往,如果你能体验对方个性的多样,对方绝对不会变得如此熟悉,而穿破障碍的奇迹也许会天天发生。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,无论是他们自已还是其他人,很快就会被彻底了解。在他们看来,亲密的关系主要通过性关系建立。既然他们感到与另一个人的分离主要是肉体的分离,那么肉体的结合便意味着克服分离。

此外,对许多人来说,还有克服分离的其他方式。谈谈某人的私人生活,某人的希望和焦虑,显露孩子气的一面,建立对世界的共同兴趣——所有这些都能被用来克服分离,甚至表达自己的气愤、憎恨、完全没有自制力也是亲密的体现,这可以解释已婚夫妇常具有的反常的吸引,他们似乎只有同床或互相发泄怨气和愤怒时才像是亲热。然而,所有这些类型的亲密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,结果是另寻新欢,觅找新的陌生人的爱。这个陌生人又会变成“亲密的”伴侣,堕入情网的感受又是富有刺激性的、强烈的。但慢慢地,这种感受又变得越来越弱,并以希望再征服一个人、获得新的爱而告终。人们常幻想新的爱情会不同于先前的爱情。迷惑人的性欲大大助长了这些幻想。

性欲旨在结合——绝不仅指肉欲和解脱痛苦的紧张状态。但性欲可能被孤独引起的焦虑、征服或被征服的愿望、虚荣心、伤害欲甚至毁灭欲激发,正如它能够被爱激发-样。性欲似乎很容易与各种强烈的情感(爱仅是其中之一)相混淆,并被其激发。在大多数人的头脑中,性欲与爱的观念并行不悖,他们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的结论:他们在肉体上互相需要时便是相爱。爱能够激起性结合的欲望,在这种情下,肉体的关系很少有贪欲和征服或被征服欲,而是与温情脉脉相伴。如果对肉体结合的欲望不是被爱激起的,如果性爱不同时也是兄弟之爱,便决不会导致稳定的结合。此时性吸引产生了结合的幻觉,然而没有爱。这种“结合”留给这些陌生人的是如同先前一样远离对方——有时使他们互 感羞臊,或者互相憎恨,因为幻觉消失后,他们甚至比以前更强烈地意识到他们的疏远。决不像弗洛伊德认为的那样,温情是性本能的升华,相反,它是兄弟之爱的直接产物,它既存在于肉体形式的爱之中,又存在于非肉体形式的爱之中。

在性爱中,有一种为兄弟之爱和母爱所没有的排他性。我们有理由对此作些更深入的讨论。性爱的这种排他性常被误认为意味着占有的依赖性。人们常会发现两个彼此“相爱”的人对任何其他人都没有爱。事实上,他们的爱是一种两个人之间的自我主义。他们彼此在对方身上寻找自我,通过把单个人扩大成两个人来解决分离的问题。他们有了克服孤独的经验。然而,既然他们与其他人分开了,他们自身也就仍然彼此分离和疏远,他们的结合体验是一种幻觉。虽然性爱是排他的,但它因爱另一个人而爱所有的人,所有活生生地存在着的人。仅从一个人能充分而强烈地只与另一个人结合起来的意义上说,性爱才是排他的,即仅在性结合在生活各方面承担全部义务的意义上,才排斥对其他人的爱——但不是在深厚的兄弟之爱意义上排斥其他人。

如果说性爱是爱,那么它需要一个前提,那就是我从自身的存在本质出发去爱——并且也在他或她的存在本质中感受另一个人的爱。人的本质都是同一的。我们都是整体的一部分;我们就是整体。正因为如此,爱谁都不应有任何区别。爱本质上应是一种意志行为,是用自己的生命完全承诺另一个生命的决心。的确,这是隐蔽在婚姻背后的理论基础,是传统的诸多婚姻形式——两个伴侣不是自发选择,而是别人代为选择,却又指望相爱——的后盾。在当代西方,这种观点显然十分荒谬。爱应是一种自发的情感产物,是突然被一种不可抑制的情感所俘虏的产物。从这种观点上看,人们只看到当事人的特殊性,而没有看到所有男人都是亚当的一部分、所有女人都是夏娃的一部分这一事实。人们没有看到性爱中的一个重要因素——意志。爱上某人不只是一种强烈感情,还是一种决定、一种判断、一种承诺。如果爱仅是一种感情,便没有那种永远互爱的诺言的基础。感情可生亦可灭。当我们的行为不能囊括判断和决定时,怎么可能判断它将永驻呢?

考虑到这些问题,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:性爱是一种排他的意愿与承诺的行为。因此从根本上说,爱的对象是谁,无关宏旨。不管婚姻是由他人撮合,还是由个人选择,一旦决定结婚,这种意愿行为就应保证爱的持久。这种观点似乎忽视了人的本性的矛盾及性爱的矛盾。我们是一个整体,但我们当中的每个人又是独特的。在我们与他人的关系中出现同样的矛盾,因为我们是一个整体,我们就能够在兄弟之爱的意义上去爱每一个人;但因我们各不相同,性爱就要求有某些特殊的个性因素,有些人相互吸引,对其他人则不然。

上述两种观点,认为性爱完全是个人的吸引、是两个特定的人之间的特殊吸引的观点,和认为性爱就是一种意愿行为的观点,都是正确的——或者可以更确切地说,真理既非此也非彼。因此,人们认为一旦出现裂痕就应分道扬镳的观点,就如同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除关系的观点一样错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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