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小节.
【楞伽原典】
复次大慧,外道常不思议,无常性,异相因故,非自作因相力故常。
【注释】
外道常不思议,无常性:谓外道所谓之常不思议,实为以无常为性。因其以有无、神我、作者、微尘等为因,而有无、作者等,皆为依心、意、意识之妄想分别,而众生心意意识念念无常,其心所生之妄想计著,更加是无常。再者,既有作者,必有所作,而能、所二者,亦不离心意意识,亦是无常。至于微尘,更是无常。因此佛说:外道之常不思议,实是无常性。
异相因故:外道以无常之物为因,而妄说其所证者为真常。因此无常相为其因之相,既然其修因之相为无常相,则其果相变为无常相,才是合于道理,因果一致,因果同相,因果同是无常。然而现在他们说他们所证亦是与如来同是真常之相,则修因之相 (“因相”),与所证得之果相,为不同一相,这便是“异相”。亦即:修因为无常,果变成常,这是矛盾的,不符合道理的,否则蒸沙为何不成饭?种豆为何不长瓜?因果异相故不得。此句言:外道以此因果互异之相为因,或,以异于常性之相为其修因,故其所得果实为无常性。
非自作因相力故常:谓因此若非以我自觉圣智作正因,且以实相之力所成而得之常,乃非常计常,所以并非常性之果。
【义贯】
“复次大慧,外道”所说之“常”住“不”可“思议”,实为“无常性”,因为他们是以神我、作者、微尘有无等“异”于常性之“相”为修“因”,“故”不得为常。以其“非”以我“自”觉圣智所“作”正“因”、实“相”之“力”所成而得之“常”。
第2小节.
【楞伽原典】
复次大慧,诸外道常不思议,于所作,性非性、无常,见已,思量计常。大意,我亦以如是因缘所作者,性非性、无常,见已,自觉圣境界,说彼常无因。
【注释】
于所作,性非性、无常,见已,思量计常:“所作”,外道以神我或梵天等为作者,亦即能作,而一切诸法为梵天、神我等之所作,亦即:所创造。“性非性”,即有性、无性,亦即有无。此句言:外道于神我所作之一切诸法见其时而为有性,时而为无性,有已还无,生已还灭,生灭无常,如是见已,反而思量计其作者神我为常。这是因见所作者既无常,便妄想:那么能作者应该是常。这实是颠倒之论,正是佛上面所说的“异相因”。既然所作是无常,能作怎能是常?因为所作为果,能作是因,无常果不可能出自常因,这完全是由于妄想颠倒,才会起这样的妄计。
我亦以如是因缘所作者,性非性,无常:我亦以如是神我等因缘所作而成之一切法,时而有性、时而无性,有已还无,为无有常住之性。
见已,自觉圣境界,说彼常无因: 如是观察见已,以自觉圣智之境界,说他们所谓的“常”,是犯了无因之过。
【义贯】
复次大慧,诸外道”所计之“常”住、“不”可“思议”境界,为“于”神我“所作”之一切诸法,见其时而有“性”、时而“非性”,有已还无,毫“无常”住之性。如是观察“见已”,反而比度“思量”而“计”能作之神我为“常”。“大慧,我亦以如是”神我等妄想“因缘所作”而成之一切法,为时有时无(“性非性”),有已还无,“无常”幻化,刹那不住。如是观察“见已”,即以“自觉圣”智所证“境界”而宣“说彼”所计之“常”,实为“无因”,犯无因之过咎,故知其言虚妄。
【诠论】
唐译此段作:“大慧,外道常不思议,以见所作法有已还无,无常已,比知是常。我亦见所作法有已还无,无常已,不因此说为常。”可作参考。
第3小节.
【楞伽原典】
大慧,若复诸外道因相,成常不思议,因自相性非性,同于兔角。此常不思议,但言说妄想,诸外道辈有如是过。所以者何? 谓但言说妄想,同于兔角,自因相非分。
【注释】
若复诸外道因相,成常不思议 : 谓如果外道还说他们是以作者为其修因之相,而成就常住不可思议的话。
因自相性非性,同于兔角:“性非性”,即有性无性,亦即有无之义。谓,如果外道以作者为因相,则其因之自相之有无,即同于兔角之有无,但是自心妄计执著,并无其实。
此常不思议,但言说妄想: 外道如此所成之常不思议,为但有言说,并无实义。
诸外道辈有如是过:谓外道犯因果俱伪之过。
自因相非分:“非分”,即无分之义。谓外道于真常不可思议境界之以自觉圣智为因之相,无分。
【义贯】
“大慧,若复诸外道”以作者为其修“因”之“相”而得“成”就其“常”住不变、“不”可“思议”境界者,其修“因”之“自相”之有无 (有“性”与“非性”),即“同于兔角”之有无,但是自心妄计所见,是故外道如“此”而成之“常”住、“不”可“思议”境界,为“但”有“言说”之“妄想”,毫无真实。
“诸外道辈,有如是”因果俱伪之“过。所以者何?谓但”有“言说、妄想”,实类“同于兔角”之毫无实性,只是言说妄想。而其于真常不可思议境界之以“自”觉圣智为“因”之“相”,实“非”有“分”。
第4小节.
【楞伽原典】
大慧,我常不思议,因自觉得相故,离所作性非性故常,非外性非性无常,思量计常。大慧,若复外性非性无常,思量计常不思议常,而彼不知常不思议自因之相。去得自觉圣智境界相远,彼不应说。
【注释】
我常不思议,因自觉得相故:“自觉”,为自觉圣智。此句谓:我所证得之真常不可思议法身境界,为以自觉圣智而得其修因之相。
离所作性非性故常:“所作”,即是作者之能作与其所作之法,而能作、所作,既落能所,便为无常,不得谓常;且既是有能有所,又是无常,便非不可思议。
性非性 :即有无二见。此句谓佛之真常不可思议,为离于作者之能作所作,及有无二种妄见,故为中道实义之真常。
非外性非性无常,思义计常 :“外”,为外一切法“性非性无常”,即有性无性,有已还无,无常变现。此谓:并非如彼外道于外一切法,见其性有已还无,生灭无常,因而思量,妄计神我为常。
而彼不知常不思议自因之相:而彼外道实不知如来法身之常不思议境界,为实有其自因之相,非无因无相而得成常不思议,以外道于因上无因,于果上无相,故不得成常不思议。
去得自觉圣智境界相远:谓以外道既无因相,亦无果相,故离证得自觉圣智境界之相,极为遥远。
彼不应说:因此彼外道辈不应说有常不思议之常也。
【义贯】
“大慧,我”所证得之真“常”、“不”可“思议”法身境界,“因”以“自觉”圣智而“得”其修因之“相,故离”于作者之能作“所作”,及有无 (“性非性”) 二见,“故”为中道实义之真“常”,而“非”如彼外道于“外”一切法,见其性有已还无,有性无性 (“性非性”)、生灭“无常”,因而“思量”,妄“计”神我、作者为“常。大慧若复”于“外”一切法之有性无性 (“性非性”),“无常”变现,如是见已,“思量”神我作者,妄“计”其为同于如来法身真“常不思议”境界之“常”,“而彼”外道实“不”了“知”如来之真“常”、“不”可“思议”法身境界,为实有其“自”觉圣智而作其修“因之相”,非无因无相而得成常不思议也。然彼外道以不了此,故其实“去”证“得自觉圣智境界”之“相”极其遥“远”,其去以自觉圣智为因相之真常不可思议境界更加遥远!因此“彼”外道辈“不应说”已证常不思议境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