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法。有金钱在、有美女在、有权力在、有名声在、有情感在、有所求诸法在,故而求之。
三、法相。因见法相,故而以为有法。见钱能买物,故以为有钱这种东西。见女色相美好,故以为有美女。见行使权力状,故以为有所谓权力。见人称我美名,故以为有名声。见万相缤纷,故以为有万物。
四、分别心。以为有法名为钱,故分贵贱。或反过来,又以贵贱区分万物。又以美丑区分万物。又以尊卑区分万物。又以荣辱区分万物。总之,就是以好坏区分万物呀!
一、无我。无我心,以寻心不得故。无我体,以骨肉皆草木、动物故。总,以因缘和合、究竟无常故。
三、无法相。以无法,故无法相。以法相与主体对待而出故,“相”即“相对”,而非“实”、非“真”。
四、无(好坏)分别。以所有分别,皆是相对待出故。比如,黑人以黑人为美,以白人为丑,白人以白人为美,以黑人为丑。乃知,美丑之别,非黑人、白人之别也。
综上所述,以无我、无法、无法相、无分别,破“求”。
众生无求,则无求不得,无求不得,则不求生,不求离老,不求离病,不求离死,无求不得,不求爱不离,不求离怨憎会,不求五阴寂灭,永离“八苦”。
是故曰,四无破四有,乃破一“求”门,无求离八苦,即谓断凡根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