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深度、抽象)对世俗意义上的“法”、“相”、“性”三个概念的哲学思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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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性”概念本身就蕴含着“面对某主体或另外某物”的意思。“性”是“事件描述”,首先,性指向事件(变化及其过程),第二,事件必须被描述(或至少被“理解”而加以“利用”)。


“性”,非一“法”之具,是此一“法”对彼一“法”之轨则,最终此轨则要突破描述者之“实存”、“思维”、“语言”三层裹覆而出。


凡对一法能够言说罗列的法性,皆是有限的,相对的,绝对的法性是无限量而不可思议的。


另外,法性之基础,法,即已无基础。非但法无定性,而且,本来就从无定法。“法”的概念是刹那暂借来的。只是一个名义。



法无定法,谓无常。


性无定性,谓无明。


见法见性,谓着相。


着相就是认无常为常,但知己所知,不知己之不知,也就是认幻为实,或者太投入了,入戏太深,把角色,当成了真实的东西。


这个剧情,他越是执着法性,认妄为真,认幻为实,他越是把握不了剧情的发展,他把握不了自己了,自然把握不了剧情,不再是他演戏,而是“戏”“演”“他自己各儿”。


这是思考“法”、“性”、“相”三个东西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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