万法并非不存在,但我们不能如实感知万法。我们对万法的感知,不是万法本身。如此以来,即使有法存在,那个独立于我们存在的法,也与我们无关。而与我们相关的,只是我们自己的感知。这个感知,并不如实。为什么说不如实呢?
倘若如实,我们所有人对法的感知,就应该一模一样,但并非如此,所以我们对法的感知并非如法本身,并非如其实。
不仅如此,如果我们对法的感知如实,这个感知就应该不随我们自身的变化而变化,事实并非如此,所以我们对法的感知,并非法本身。
有人说,上述第二条,我们对法的感知的变化,并非由于感知的不如实而造成,而是由于法自身的变化而造成。此言亦有问题。因为如果任何一法时时而变,那么,我们就无法说“此法彼法”了。因为此法彼法,皆倏忽存在,倏忽即逝,永不可确认。
我们说“法”,即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独立存在而保持不变的东西。
综上所述,即使“有”独立存在常一不变的“法”存在,我们也不能如实对其感知。